國稅局
提高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減輕育兒、受薪家庭租稅負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2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即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基於減輕育兒、薪資所得及中低所得家庭稅負,調高標準扣除額為12萬元(有配偶者為24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20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為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12萬元,有效減輕育兒、受薪家庭租稅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以1家5口(含5歲以下子女2人)之雙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計算,以目前所得稅法規定免稅額為44萬元(8.8萬元x5)、標準扣除額24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4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4萬元,合計為132萬元,即申報戶年所得在132萬元以下不用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自107年1月1日施行,明(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始得適用,如需補申報106年度以前之綜合所得稅時,仍應依修正前規定之扣除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營利事業招待客戶之餐費或禮品支出,應列報交際費並注意限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需要與客戶、供應商溝通,如有與客戶聚餐或饋贈送禮等方面的支出,應以交際費列報,並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計算限額,不得列報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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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雖免徵營業稅,仍應依法開立及取具發票
在澎湖開設公司專賣海鮮加工食品,是否需要開立統一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
營業人於107年7月起應取得載有其統一編號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及瓦斯等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應取得載有其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能再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取具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公用事業甫於105年1月起全面導入電子發票,爰給予緩衝期,於107年6月以前,營業人承租房屋取得以出租人名義開立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公用事業已提供營業人用戶之承租人得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於統一發票登載其統一編號,不受帳單用戶名稱限制,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如營業人有共同負擔公用事業費用之情形,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自105年1月起應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如取得係雲端發票,應檢附載有發票字軌號碼或載具流水號之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憑以扣抵銷項稅額,申報時並應登錄分攤註記。 該局呼籲,營業人用戶之承租人於107年7月以後,如取具公用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統一編號未正確登載者,因未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將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尚未向公用事業申請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之營業人,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以免影響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權益。 (聯絡人:松山分局雲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603) |
質押車輛遭拍賣 債權人及債務人應分別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拍賣債務人質押之車輛以抵償其債務,因拍賣債務人質押之車輛,係屬銷售貨物之行為,倘債權人為營業人,應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又該被拍賣之車輛係用以抵償債務人債務,故亦屬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之銷售行為,債務人如為營業人,債權人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之價金時,通知債務人開立銷項憑證交付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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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須繳清欠稅始得申請退還擔保品
李先生欠繳稅款而被限制出境,因欲出國洽公,一時之間無法繳清稅捐,因此提供相當的財產擔保後,申請解除限制出境,而如期出國。李君如在返國後欲申請退還擔保品,則須俟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後,始得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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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縱無營業行為及未購買統一發票,仍應申報當期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被加徵滯、怠報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營業期間雖無營業行為及未購買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當期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轄內甲公司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經該核定怠報金新臺幣3,000元。甲公司主張未購買發票,也沒有營業,自無申報義務,申經復查決定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營業期間不論有無銷售額或購買發票,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避免因未依限申報營業稅,而遭該局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聯絡人:法務一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1) |
營業人於中秋節贈送之禮品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秋佳節將至,許多營業人贈送禮品給員工或客戶,這樣的餽贈行為是否要開立發票?若要開立發票,發票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因此,若營業人購入貨物時,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並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時,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據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交際應酬用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皆不得扣抵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購買商品100件,取得銷售額60,000元之統一發票,稅額3,000元。該公司以進貨科目列帳,且購入商品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嗣後甲公司將該商品贈送給公司客戶,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筆自行開立發票扣抵聯所載之稅額係屬交際應酬之性質,其稅額不得扣抵,且甲公司應於開立統一發票後,扣抵聯應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該局呼籲,營業人為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而無償移轉貨物,其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應留意避免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以免發生違章情事而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
無殼蝸牛要注意!房屋租金支出可扣除,付款憑證要妥善保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在高房價時代,為減輕無殼蝸牛的負擔,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列舉扣除的項目。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以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但如果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適用此項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如同時有合乎規定之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時,可自行計算兩者可扣除之金額,以較大者申報減除。 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時,應檢附: (一)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1人,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該局特別提醒租屋者,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要好好保存,以備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時,檢據供核。【#311】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563 撰稿人:賴傳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6 |
因豪雨受災營利事業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暫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繳稅期間自107年9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因9月30日為星期日,順延至10月1日),籲請營利事業儘速辦理報繳。 近期因熱帶性低氣壓及西南氣流影響造成高雄部分地區淹水災情,受影響之營利事業如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於規定納稅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二)稅捐在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三)稅捐在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四)稅捐在5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五)稅捐在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二、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欲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暫繳稅款者,務請於10月1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之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暫繳稅款,則不須加計利息。【#309】 提供單位:徵收科 聯絡人:陳美琳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453 撰稿人:郭綵婕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