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近期查核常見納稅義務人因不諳法令或一時疏忽,而未辦理申報,民眾未申報國稅局除發單補徵外,若達處罰標準還會裁處罰鍰,為此該局整理出常見未申報類型,提醒納稅義務人加以注意,避免未申報遭補稅處罰: 七、105年以前繼承土地或建物部分持分,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親人贈與部分持分未滿2年或105年以後取得親人贈與部分持分併同出售,誤認新持有部分無須申報房地合一新制: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親人贈與持分部分未滿2年或105年以後取得親人贈與持分部分,屬於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該部分持分應辦理申報 。 該局進一步說明,應辦理房地合一新制申報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若經稽徵機關調查後,納稅義務人將面臨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即無應納稅額雖無漏稅罰,仍會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行為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交易房屋土地,應詳加檢視是否屬於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並如期辦理申報,以免受罰,並可多加利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網址:http://www.tax.nat.gov.tw)」辦理網路申報,以計算正確應納稅額。如有相關疑義,可逕洽戶籍所在地所轄分局、稽徵所專人諮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146】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 撰稿人:楊雅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