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鄉在外求學、工作的遊子們,承租房屋的租金支出可列為所得扣除額,因此要記得妥善保留支付房租的相關單據,以便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提出扣除,節省稅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數額最高以12萬元為限。不過,該申報戶若同時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房屋租金支出是不得扣除的。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侯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60 |
房屋租金支出列舉為所得扣除額需提供證明文件張貼者:2017年5月1日 上午12:43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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