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業事業於結算申報時,應就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稅額。 現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業事業,使用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轉帳繳稅方式有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帳戶等3種方式。 該局指出,為了提供多元繳納方式,106年5月1日起新增得以其負責人之信用卡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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