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轉知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醫藥費,需符合一定條件及未獲保險理賠,才可申報
邇來有民眾不服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單,主張其向保險公司投保之醫療保險契約非屬實支實付,未以醫藥費收據申請保險理賠,應可列舉扣除醫藥費,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後,仍遭駁回。
撰稿人:世安利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6 |
年終犒賞笑呵呵,稅額扣繳要記得!
新的一年開始,也是老闆慰勞辛苦員工發放年終獎金的時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年終獎金為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0年度為新臺幣84,501元),免予扣繳。如達前項金額者,扣繳義務人即按給付額扣取5%稅額,不須與當月按月給付之薪資合併辦理扣繳,所扣取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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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開發票」別著急,「主動報備」免煩惱
近日發生臺北西門町及臺南牛排店營業人誤開發票,業者急尋客戶追回統一發票事件。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屢有因生意忙碌或工讀生不熟悉收銀機或POS機操作,致銷售金額登打錯誤。當發現錯誤時,消費者已離開現場,無法收回錯誤發票作廢重開,這時應儘速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形者,應收回原發票作廢,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給買受人。如未作廢重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將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高於新臺幣15,000元)。不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如銷售對象為個人時,無法向消費者收回應作廢發票,但發現誤開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於申報營業稅時申報正確銷售額,則可免予處罰。但店家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就無法免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疏忽誤開,應收回作廢重開,如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儘速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股長 06-2298051 |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應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並繳納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復查決定不服,除於繳納期限內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外,並應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其未繳納稅捐始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倘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則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始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9年1月15日(星期四)收到107年度贈與稅本稅500萬元復查決定書及繳款書甲君仍有不服,即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即250萬元),惟未於復查決定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遲至109年2月25日才提起訴願,因逾提起訴願法定期間109年2月14日(星期五),未符稅捐稽徵法第39條「依法提起訴願」之規定,尚無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適用。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
高雄關提醒業者正確申報「ACF貼附機」之貨品分類號列以加速通關
高雄關表示,近來有業者報運進口「ACF(異向性導電膜)貼附機」,申報貨品分類號列第8486.30.00.90-2號「其他製造平面顯示器之機器及器具」,第1欄稅率為免稅。經審核結果,依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下稱HS註解)之詮釋,該機器設備非屬第8486節貨品範疇,應改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8479.89.99.99-4號「其他第8479節所屬之機械」,按第1欄稅率4%核課計稅。 該關進一步說明,依據2017年版HS註解第8486節之詮釋:「本節包括……(C)製造平面顯示器之機器及器具,本組包括製造平面顯示器基板製程設備。但不包含玻璃或是印刷電路板組件或其他裝在平板顯示器上的電子零組件之製造設備。該貨物經查核結果及參考進口人之說明,係用於LCD模組製造,藉ACF黏合LCD玻璃基板與軟性印刷電路板(FPC)。並參酌HS註解第8479節之詮釋及WCO分類決定案例,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8479.89.99.99-4號。 該關呼籲,業者報運此類貨品進口時,應依據前揭HS註解正確申報貨品分類號列,如對貨物之貨品分類號列或相關輸入規定有疑問,可於貨物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備齊申請書等文件(請至財政部關務署首頁>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業務項下載),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以加速通關並有助減少徵納雙方爭議。高雄關稅則預先審核服務電話(07)562-8262,如有相關疑問,歡迎來電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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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辦理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請儘速自動補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依規定期限於109年6月30日前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該局即將寄發滯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手續。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0-15 更新日期:2020-10-14 |
核釋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案件之認定原則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9.10.15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令 摘要: 核釋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案件之認定原則。 說明: 一、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雙方離婚當年度及以後年度各自辦理結算申報,重複列報同一子女之免稅額時,由稽徵機關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至「實際扶養事實」得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 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 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 5.其他扶養事實。 二、修正本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刪除說明二規定。 |
出售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房地合一稅不能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予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納房地合一稅規定,係為配合農業政策鼓勵農地作農業使用之減免規定,故移轉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須以「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4月25日出售其於106年10月2日購入之農地1筆,未依規定報繳房地合一稅,經該局查獲後補徵稅額並處以罰鍰。甲君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筆農地經他人占用搭建違章建物,故未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該筆土地之使用地類別為特定專用區養殖用地,仍屬「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而「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符合免納房地合一稅規定云云。案經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該筆農地既經甲君說明及提示現場照片證明有鐵皮、竹籬搭建之違章建物,參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規定,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既然不具農業使用要件,即不該當「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之要件,駁回甲君之訴。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農地,無論是否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請先向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佐證農地移轉時確係供作農業使用,俾符合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免徵房地合一稅。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 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68 |
子女結婚贈與財物,跨年度贈與最節稅!
109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2日截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09)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將於今年10月1日至31日開徵,10月31日適逢假日,繳納期限依規定順延至同年11月2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富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