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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轉知

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業已函頒修正。

張貼者:2011/10/12 上午1:29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者:全體直轄市及縣(市)地方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1012

發文字號:(100)全記()字第0074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業已函頒修正,劃設門檻由5公頃降低為2公頃,並簡化相關作業標準及流程,請轉知所屬會員及相關業者得依規定提報劃定特定地區,以利輔導期間暫時免除土地管制及建築法相關處罰,永續合法經營,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0106日經中一字第10000030670號函辦理。

二、    檢附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文及附件

 

 

 

 

 

 

 

正本:全體直轄市及縣(市)地方公會

副本: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文

張貼者:2011/10/12 上午1:27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主旨:為落實移轉訂價查核制度及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將自本(100)111日起就營利事業9899年度之結算申報案,進行移轉訂價案件選查,請轉知會員自行檢視所簽證或代理之營利事業,有無違反稅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並在經人檢舉或本局發函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向本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補繳,可免予處罰,請 查照。
針對98及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有5項情形之一者,優先列入選查對象。詳北區國稅局函文

經濟部於全國商工行政入口網公司、商業登記公示功能項下,增加連結功能

張貼者:2011/10/9 下午10:17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全聯會第69號函文-商業登記申請辦法部份條文修正

張貼者:2011/9/23 上午12:23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 已更新 2011/9/23 上午12:26 ]

主旨:「商業登記申請辦法部份條文,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0922日以經商字第1000242621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請查照。

 

說明:依據經濟部100922日經商字第10002426213號函辦理。

全聯會第68號函文-「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4條修正案

張貼者:2011/9/23 上午12:19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主旨:「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4條,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0919日以經商字第1000242615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 查照。

 

說明:依據經濟部100919日經商字第10002426153號函辦理。

 

全聯會第62號函文-檢送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1份

張貼者:2011/8/11 上午1:48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 已更新 2011/8/11 上午1:53 ]

者:全體直轄市及縣(市)地方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811

發文字號:(100)全記()字第0062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1(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10089日經商字第10002422851號函辦理。

二、檢附經濟部函文及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1份。

 

 

 

 

正本:全體直轄市及縣(市)地方公會

副本:

 

全聯會轉文

張貼者:2011/7/22 上午12:20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者:全體理、監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722

發文字號:(100)全記()字第0058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為擴大電子發票適用範圍,財政部業於991115日修訂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刪除營業人與非營業人交易(B2C)開立電子發票之保證金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10077日資二字第10000105280號函辦理。

二、    檢附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函文。

 

 

 

經濟部籲請未登記工廠把握合法經營契機,儘速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張貼者:2011/7/3 下午5:57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為協助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經濟部籲請未登記工廠廠商於明(101)年6月2日前向工廠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單位)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完成補登後在輔導期間(至106年6月2日前)可免受土地或建築法相關處罰規定,早申請早保祐,並享有政府相關優惠措施。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於去(99)年6月2日公布施行,其中為解決未登記工廠長久存在問題,增訂第34條條文,對於97年3月14日前已存在的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在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保等公共安全前提下,允許排除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的部分限制,在本法修正施行2年內(101年6月1日前),繳交登記回饋金,可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經濟部業於99年10月26日發布「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已有700餘家業者提出申請。並已根據各縣市受理的經驗與申請人的意見反映,為使本項辦法內容更符合現況需求,並兼顧環境保護、公共安全及產業發展,經濟部於上(6)月16日再修正部分條文規定,朝簡政便民方向調整。

經濟部呼籲尚未申請臨時工廠登記之廠商,把握此次難得的補辦登記合法經營契機,於申辦期限(101年6月2日前) 儘速提出申請,早申請早安心,並可接受專案輔導,完成補登者適用政府許多的優惠措施(如申請外勞)。同時,並有機會爭取用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永續經營。

另經濟部於99年10月1日成立「未登記工廠輔導服務團」,本年度由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提供專業技術支援,北中南各區都有專業輔導顧問。已設置0800免付費電話(0800-288-019)提供業者申辦諮詢,並將密集於各地舉辦申辦說明會,歡迎業者踴躍參與了解,並請利用上開免付費電話報名。除此之外,更架設未登記工廠專屬網站(http://www.ifactory.org.tw)提供業者各項資訊,亦可線上諮詢申辦。 疑難問題,歡迎上網洽詢。



工業局發言人:周副局長能傳
主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中部辦公室)
聯 絡 人:朱淑梅(專員)
聯絡電話:049-2359171分機1113
電子信箱:smchu5209@mail.cto.moea.gov.tw



修正「商業證明書 / 抄錄 / 查閱申請書」格式-經濟部商業司

張貼者:2011/3/22 下午6:47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1000240438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商業證明書 / 抄錄 / 查閱申請書」格式。

依據: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公告事項:

一、增加申請影印商業登記文件之欄位。

二、商業登記機關受理「影印」或「抄錄」之申請,於核准時係提供影印或電腦列印之資料,而非手工抄寫者,應以「影印」之申請收取規費。

三、申請商業登記機關提供大筆之商業登記事項者,係透過資訊設備傳輸至電子儲存媒體方式處理,爰以申請「傳輸」替代「抄錄」。

四、申請事項若未涉及「影印」或「傳輸」者,修正前之格式仍可繼續使用。

五、附「商業證明書 / 抄錄 / 查閱申請書」格式一式

修正「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部分條文-經濟部商業司

張貼者:2011/3/22 下午6:45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10002403530號 
 
附修正「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部分條文
第一條 本準則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規費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準則所規定規費包括審查費、登記費、查閱費、抄錄費、影印費、傳輸費及各種證明書費。
第八條 查閱商業登記文件,每件新臺幣三百元。查閱時間超過二小時者,每增加一小時,加收一百
    元;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查閱後申請影印商業登記文件者,每份十元。
僅申請提供商業登記文件之影本,而不申請查閱者,每份十元;每次申請並應繳納審查費一
百元。
第九條 抄錄商業登記文件,每百字新臺幣三百元;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第十條 申請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電腦報表或申請人自備之電子儲存媒體傳輸下
    列資料,除應繳納電腦基本抄錄費新臺幣五千元外,抄錄家數超過五百家時,每增加抄錄一
    家,另繳納抄錄費新臺幣十元:
一、商業統一編號。
二、名稱。
三、組織。
四、所營業務。
五、資本額。
六、所在地。
七、負責人姓名。
八、合夥組織者,其合夥人之姓名。
九、核准設立登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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