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文 者:本會所屬會員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106)全記(聯)字第0055號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有關信託業者更正申報法人受益人100年度至104年度間之共同信託基金轉換、合併及配發單位數之信託所得,其法人受益人更正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事宜,應依附件說明二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年4月12日南區國稅審一字第1060003228號函辦理。 二、 檢附函文及財政部函文。
正本:本會所屬會員公會 副本:全體常務理事、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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