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文 者:本會所屬會員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106)全記(聯)字第0162號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自10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請 貴會惠予轉知所屬會員並請廣為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10月5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37863號函文辦理。 二、檢附函文,相關之規定請詳參附件。
正本:本會所屬會員公會 副本:全體理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