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文 者:本會所屬地方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16 發文字號:(103)全記(聯)字第0006號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條文,業經 總統於103年1月8日公布,行政院並核定自103年1月8日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據財政部103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304506650號函辦理。 二、 103年適用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 憑單填發單位於103年2月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2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 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三、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若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不得拒絕,且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管道。 四、 102年度各類所得憑單之法定申報截止日(103年1月31日)適逢農曆春節期間,依法展延至2月5日止,請扣繳單位如期辦理申報。 五、 檢附財政部函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