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文 者:全體直轄市及縣(市)地方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100)全記(聯)字第0050號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部分修文業於100年6月16日修正發布施行(詳附件),請 查照。
說明:依據經濟部100年6月16日經授中字第1003000048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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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第50號函-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部分修文業於6月16日修正發布施行張貼者:2011年6月21日 晚上11:38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 已更新 2011年6月21日 晚上1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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