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全體直轄市及縣(市)地方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100)全記(聯)字第0021號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業已訂定施行,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或未登記工廠之相關業者,依規定劃定特定地區,以利輔導期間暫時免除土地管制及建築法相關處罰,永續合法經營,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0年3月4日經中一字第10000005110號函辦理。 |
全聯會100年3月11日「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已訂定施行張貼者:2011年3月15日 下午7:51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 已更新 2011年3月17日 上午1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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