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修正章程辦理變更登記,若無併案辦理其他登記事項者,免收登記費新臺幣1,000元疑義之函釋
經濟部105年04月18日經商字第10502235480號函,針對該部
105年04月11日經商字第10502407930號函以,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修正章程辦理變更登記,若無併案辦理其他登記事項者,免收
登記費新臺幣1,000元疑義,函釋如下列說明。 說明: 一、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l項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
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準此,公司應修正章程辦理變更登記。倘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之l規定修正章程條文,又同時修正章程其他條文者,仍屬修正章
程辦理變更登記範疇,依旨揭函釋應免收登記費。但倘除辦理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外,尚併案辦理其他登記事項者,如公司名稱變更、公司所營事業變更、股東出資轉
讓、股東姓名、地址變更…等登記事項(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參照),則應繳納登記規費。 二、另已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修正章程辦理變更登記,若無併案辦理其他登記事項,並已繳納規費者,倘嗣後未辦理變更登記,逕為辦理解散登記時,應退還登記費新臺幣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