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文 者:本會所屬會員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106)全記(聯)字第0039號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財政部賦稅署為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 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以下簡稱APG)第3輪相互評鑑作業,請轉知各直轄市、縣(市)公會鼓勵會員積極參與洗錢防制教育訓練,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財政部賦稅署106年3月14日臺稅稽徵字第10604541421號函辦理。 二、 依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洗錢防法(以下稱本法)第5條第3項第4款規定:「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係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四、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一)擔任法人之名義代表人。(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三)提供公司、合夥或其他型態商業經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爰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基於提供公司服務,為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三、 為使貴會會員瞭解洗錢防制法新法修正重點及加強洗錢防制意識,財政部各區國稅局將賡續規劃教育訓練課程提供洗錢防制資訊,也建議貴會自行辦理之教育訓練中增列前揭課程,並鼓勵會員踴躍參訓。
正本:本會所屬會員公會 副本:全體常務理事、常務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