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文 者:本會所屬會員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106)全記(聯)字第0161號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為落實移轉訂價查核制度及維護租稅公平,將自本(106)年10月1日起進行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常規移轉訂價案件選案查核作業,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自行檢視所簽證或代理之營利事業,有無違反稅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並在經人檢舉或國稅局發函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向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補繳,可免予處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9月29日北區國稅審一字第1060014060號函文辦理。 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將優先列入選查對象之情形,請參國稅局函文(附件)。
正本:本會所屬會員公會 副本:全體理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