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文 者:本會所屬會員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105)全記(聯)字第0060號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檢附本會函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有關公司組織之營業人,僅修正章程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是否應再向 國稅局辦理營業變更登記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4月27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51023170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4月2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51007244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年4月26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51007667號函辦理。 二、 公司組織修正組織章程,非屬營業登記規則第3條所稱之應登記事項,得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三、 檢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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