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文 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98)全記(聯)字第0154號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陳請 貴單位核準本會成為健、勞保辦理單位,詳如說明,請 鑑查。
說明:
一、本公會會員大多基層執行業務者,雖為專門職業人員,但大多個人執行業務,為一人事務所,無法成為投保單位,故無法享有勞保之保障,本會因應會員之需求,陳請貴單位核準本會承辦所屬會員的勞、健保業務,請 鑑查。
二、由於桃園縣機車同業公會有提供其會員投保健、勞保之服務,期能比照辦理,使本會能為會員服務。
三、檢附桃園縣機車同業公會代收健勞保之收據影本。
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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