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資訊委員會細則
民國97年07月23日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修定第六條
民國105年06月29日第三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修定第十一條 第一條 本簡則係依照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資訊委員會組織細則依據全聯會專務委員會簡則第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係本會內部組織,應遵行全聯會專務委員會簡則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不得對外行文。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因業務所需費用由本會經費預算業務費項下列支。 本委員會應事先將工作計畫及所需經費報理事會同意後執行之,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應向理事會提出下年度工作計畫,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向理事會提出上年度工作報告。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委員一名以上組織之,均為無給職,任期與該屆理事、監事同,連聘得連任。 第五條 主任委員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優先遴選之。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會員中遴選之,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 第六條 本會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主任委員應即召開臨時會。 第七條 本委員會採合議制,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得指定或公推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第八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表決通過。對決議案有不同意見之委員,得要求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紀錄。 第九條 各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應於會議一天前以書面向委員會提出請假申請,否則一律以缺席論;二次無故缺席或請假逾三次者,主任委員應提報理事會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召開理監事會時,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綠。本委員會議記錄,應於會後二週內呈報全聯會秘書處,並分發各委員及列席人。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對內行文則以委員會名義行之,其基本任務如下: (一)策劃建構本會網站及各項資源運用、資訊傳輸等相關事項 (二)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三)本會刊物資訊搜集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 有關資訊管理辦法另定,並呈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第十三條 各委員會舉辦活動,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年度計劃活動:由當屆委員會組成後一個月內,及年度最後一次理事會提出年度內之活動計劃表及預算,經理事會核備後舉辦。 (二)臨時性活動:由委員會於舉辦日二週前將活動內容及預算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舉辦。但因時間急迫而不及提請同意時,得報請理事長核可後先行辦理,並事後立即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追認。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舉辦活動,宜於舉辦日前二週將所需設備、場地、資料等相關事項送交本公會秘書長,發函通知全體會員,以利籌備作業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得視其需要經委員會決議,設立若干小組。小組召集人及成員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必要時得由理事長指派輔導理事協助任務之推行。 第十六條 本委員會所有建議或報告事項,均應由本會理事長以本會名義對外發函或公布。 第十七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全聯會章程、全聯會專務委員會簡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細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