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國際事務委員會細則
民國97年07月23日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修定第五條
第一條
本簡則係依照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國際事務委員會組織細則依據全聯會專務委員會簡則第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係本會內部組織,應遵行全聯會專務委員會簡則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不得對外行文。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因業務所需費用由本會經費預算業務費項下列支。 本委員會應事先將工作計畫及所需經費報理事會同意後執行之,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應向理事會提出下年度工作計畫,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向理事會提出上年度工作報告。 第四條 主任委員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優先遴選之。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會員中遴選之,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 第五條 本會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主任委員應即召開臨時會。 第六條 本委員會採合議制,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得指定或公推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表決通過。對決議案有不同意見之委員,得要求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紀錄。 第八條 各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應於會議一天前以書面向委員會提出請假申請,否則一律以缺席論;二次無故缺席或請假逾三次者,主任委員應提報理事會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召開理監事會時,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綠。本委員會議記錄,應於會後二週內呈報全聯會秘書處,並分發各委員及列席人。 第十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加強與國際稅務團體之聯繫,維護國際形象,提昇國際地位。 二、汲取國際會計、稅務學術新知轉介會員。 三、協助政府推展國民外交及國際學術文化交流。 四、推展海峽兩岸交流事宜。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得設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人以上組織之,均為無給職,任期與該屆理事、監事同,連聘得連任。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得設執行秘書一人,由全聯會會務工作人員兼任,辦理文書及會議等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所有建議或報告事項,均應由本會理事長以本會名義對外發函或公布。 第十四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全聯會章程、全聯會專務委員會簡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細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