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服務委員會細則
民國97年07月23日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修定第六條 民國105年06月29日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修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 第一條
本簡則係依照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服務委員會組織細則依據全聯會專務委員會簡則第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係本會內部組織,應遵行本專務委員會簡則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不得對外行文。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因業務所需費用由本會經費預算業務費項下列支。 本委員會應事先將工作計畫及所需經費報理事會同意後執行之,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應向理事會提出下年度工作計畫,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向理事會提出上年度工作報告。 第四條 本會服務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委員為每地方公會各推派一人以上組織之,均為無給職,任期與該屆理事、監事同,連聘得連任。 第五條 主任委員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優先遴選之。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會員中遴選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視會務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主任委員應即召開臨時會。 第七條 本委員會採合議制,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得指定或公推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第八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表決通過。對決議案有不同意見之委員,得要求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紀錄。 第九條 各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應於會議一天前以書面向委員會提出請假申請,否則一律以缺席論;二次無故缺席或請假逾三次者,主任委員應提報理事會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召開理監事會時,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綠。本委員會議記錄,應於會後二週內呈報全聯會秘書處,並分發各委員及列席人。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工作項目如下: 1.社會服務: 塑造記帳士品牌形象。 配合政令宣導、社會重大事件之協助。 2.會員活動: 大會及大型或年度聯誼活動規劃服務事項。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因業務所需費用,由本會經費預算業務費項下列支。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所有建議或報告事項,均應由本會理事長以本會名義對外發函或公布。 第十四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專務委員會簡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細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