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訓練委員會細則
民國97年07月23日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修定第七條
民國103年06月25日第二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修定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6條、第18條、第20條。刪除第14條、第15條。 民國105年06月29日第三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修定修定、第1條、第2條、第3條、第7條、第19條。 第一條
本細則係依照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章程第廿五條及專務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一條規定,設置教育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及任務依本細則處理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係本會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專務委員會組織簡則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不得對外行文。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均應編入年度預算由本會統籌收支。 第四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推行工商、稅務、會計有關法令。 二、與學術機關舉辦有關租稅、會計等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三、舉辦各種有關專題演講或座談會。 四、會員專業訓練課程之籌劃。 五、蒐集專業領域資料,編定訓練教材,供會員參考。 六、師資培訓、師資資料庫建立。 七、其他有關本會專業教育進修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委員七人以上及顧問若干人,其任期與該屆理事、監事同。 第六條 主任委員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優先遴選之,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聘任之。 副主任委員、委員及顧問由主任委員提名,提報理事會備查。 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若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主任委員應即召開臨時會。 第八條 本委員會採合議制,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得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九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表決通過。對決議案有不同意見之委員或顧問,得要求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記錄。 委員對議案因利害關係,有影響本委員會公正立場之虞時,應迴避參與表決。 第十條 各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三天前以書面向委員會提出請假申請,否則一律以缺席論;二次無故缺席或請假逾三次者,主任委員應提報理事會予以解任。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及顧問,若具會員身分,均為無給職。 對外聘請之專案或專業顧問,得酌支車馬費,該支領標準應於年度預算中編列。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得依會務需要任務分組,並設置組長數名,由主任委員就本委員會委員遴選。 本委員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專業顧問若干人,其遴聘之員額及方式由主任委員擬議,經理事會議決。 第十三條 主任委員應於每年十月底以前編列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提交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提報理事會議決。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及議案應於開會一星期前送達各委員及顧問。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如涉及理監事會職權,應報請理監事會議決之,不得逕以委員會名義對外行文。 第十六條 本委員會議記錄,應於會後一星期內分發各委員、與會顧問及列席人員,並呈報理事會。 第十七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本會專務委員會簡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委員會組織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