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法制委員會細則
民國97年07月23日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修定第七條 民國101年3月21日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定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三條。 民國101年8月29日第二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修定第五條。 民國105年6月29日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修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刪除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第一條 本細則係依照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專務委員會簡則第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會章程及各組織簡則之研議。 二、記帳士權益相關法令之研議。 三、政府機關徵詢法規回覆意見之研議。 四、會員公會提案審覆意見之研議。 五、工商登記相關法規研議。 六、商業會計法相關法規研議。 七、辦理各項法令之研討會及說明會。
八、其他法制相關研擬及宣導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係本會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專務委員會簡則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不得對外行文。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因業務所需費用由本會經費預算業務費項下列支。 本委員會應事先將工作計畫及所需經費報理事會同意後執行之,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應向理事會提出下年度工作計畫,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向理事會提出上年度工作報告。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三人以上,均為無給職,任期與該屆理事、監事同,連聘得連任。 本委員會得對外聘請專案或專業顧問,並得支給車馬費,但需報經理事會通過後行之,該支領標準應於年度預算中編列。
第六條 主任委員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優先遴選之。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主任委員遴選之,報經理事會核備。 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得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主任委員應即召開臨時會。 第八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表決通過。對決議案有不同意見之委員,得要求將其發言之內容列入紀錄。 第九條 各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應於會議一天前以書面向委員會提出請假申請,否則一律以缺席論;二次無故缺席或請假逾三次者,主任委員應提報理事會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本委員會得視其需要經委員會決議,設立若干小組。小組召集人及成員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必要時得由理事長指派輔導理事協助任務之推行。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召開理監事會時,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綠。本委員會議記錄,應於會後二週內呈報本會秘書處,並分發給各委員及列席人。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舉辦活動,宜於舉辦日前二週將所需活動內容及預算等相關事項送交本會秘書處,以利籌備作業,但因時間急迫而不及提請同意時,得報請理事長核可後先行辦理,並事後立即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追認。 第十三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本會專務委員會簡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細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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