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專務委員會簡則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第一屆第三次理事會修正第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第二屆第二次理事會修正第一條、第二修、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第二屆第四次理事會修正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0日第二屆第九次理事會修正第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第二屆第十二次理事會修正第一條、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第三屆第二次理事會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廿五條規定訂定之,設下列專務委員會: 一、法制委員會 六、公共事務委員會 二、稅制委員會 七、財務委員會 三、行政委員會 八、資訊委員會 四、教育訓練委員會 九、國際事務委員會 五、服務委員會 十、選務委員會 第二條 各委員會之分工及任務如下: 一、法制委員會:
(一)本會章程及各組織簡則之研議。 二、稅制委員會:(二)記帳士權益相關法令之研議。 (三)政府機關徵詢法規回覆意見之研議。 (四)會員公會提案審覆意見之研議。 (五)工商登記相關法規研議。 (六)商業會計法相關法規研議。 (七)辦理各項法令之研討會及說明會。 (八)其他法制相關研擬及宣導事項。 (一)稅務機關徵詢意見或申報書表等回覆意見之研議。 (二)會員公會稅務提案審覆意見之研議。 (三)租稅相關實務之研議。 (四)配合辦理各項稅務法令之研議。 三、行政委員會: (一)督導辦理會籍清查、會費收繳、會籍管理事項。 (二)督導辦理新會員入會資格審查事項。 (三)本會會徽、會旗、會員證書之設計及會員證書補換發事項。 (四)本會刊物編輯出版及會員大會手冊編印事項。 (五)本會會務行政建議規劃事項。 (六)本會年度工作計畫研擬事項。 四、教育委員會: (一)協助政府推行工商、稅務、會計有關法令。 (二)與學術機關舉辦有關租稅、會計等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三)舉辦各種有關專題演講或座談會。 (四)會員專業訓練課程之籌劃。 (五)蒐集專業領域資料,編定訓練教材,供會員參考。 (六)師資培訓、師資資料庫建立。 (七)其他有關本會專業教育進修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五、服務委員會:: (一)塑造記帳士品牌形象。配合政令宣導、社會重大事件之協助。
(二)大會及大型或年度聯誼活動規劃服務事項。
六、公共事務委員會:
(一)對各機關團體之連繫。
(二)對各友會之連繫。
(三)結合社會力量,促進本業公共事務關係之發展,維護本業權益及形象。
(四)記帳士業務之宣導事項。
(五)其他有關公共關係之連絡及新聞發佈事項。
七、財務委員會:
(一)本會各項經費支出之會計事項覆審及財務報表之核閱工作。
(二)本會總預算之執行及控制。
(三)本會財產管理、辦公處所承租、物品及帳冊之管理。 (四)本會辦公用機器事務設備之承購。 (五)本會各項決算之編列及預算執行之追蹤。 (六)本會年度總預算、決算之編造。 (七)本會財務源節流建議規劃事項。 八、資訊委員會:
(一)策劃建構本會網站及各項資源運用、資訊傳輸等相關事項。
(二)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三)本會刊物資訊搜集相關事項。 九、國際事務委員會:
(一)加強國際稅務團體之聯繫,維護國際形象,提昇國際地位。
(二)汲取國際會計、稅務學術新知轉介會員。
(三)協助政府推展國民外交及國際學術文化交流。
(四)推展海峽兩岸交流事宜。十、選務委員會: (一)籌劃辦理本會理事、監事及本會會員代表選舉。 (二)關於選舉事務疑問及糾紛之處理。 (三)有關本會選舉罷免事項之規劃建議。 (四)有關選務工作人員之規劃。 第三條 各專務委員會依任務需要各置委員三人以上,1人1職,均為無給職,主任委員須提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任期與該屆理事、監事同,連聘得連任。主任委員及委員其產生方式如下: 1.主任委員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優先遴選之。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各該委員會主任委員就 會員公會之會員中遴選之。 2.選務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之委員不受上述一人一職之限制。
3. 各委員會得對外聘請專案或專業顧問,並得支給車馬費,但需報經理事會通過後行之,該支領標準應於年度預算中編列。 第四條 各委員會視會務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五條 各委員會召開會議,需有委員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決議事項由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六條 各委員會應事先將工作計畫及所需經費報理事會同意後執行之。 第七條 各委員會係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八條 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本簡則於中華民國96年11 月28日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