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事務管理簡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為統一事務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簡則。
第二條:本會之事務管理,除人民團體法、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本會章程規定外,依本簡則之規定。
第三條:本簡則所稱事務管理,其範圍如下:
一、文書處理。 二、財務管理。 三、會議管理。 第二章 文書處理
第四條:對主管機關、團體或會員行文之程序,悉依行政院訂頒之「文書處理」、「檔案管理」之規定辦法辦理。
第五條:文書處理程序,分為下列各步驟:
一、收文處理:簽收、編號、登記。 二、文件簽辦:擬辦、呈核、核定。 三、文稿擬判:擬稿、核稿、判行。 四、發文處理:繕(打)印、校對、蓋印及簽署、編號、登記、封發、送達。 第六條:文書之處理,其方式、手續、流程、文字、用語等,應力求簡明。
第七條:收文時應將收文日期、編號及來文摘要登記於總收文登記簿。
第八條:檔案裝訂成冊,以一年一次為原則,依序標明年號、類號及案號。
第九條:檔案保管應具有防範災害之設施,妥善保護。
第十條:本會文件及一切機密業務,未經允許宣布前,會務工作人員應負嚴守秘密之責。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一條: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本會之會計基礎,平時採現金收付制,年終結算採用權責發生制。
第十三條:本會退撫準備金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第十四條:本會之收入,除零用金外,應存入銀行,並隨收隨存。該項零用金不得超過新台幣2萬元,每月撥補乙次;存摺印鑑分別由理事長及財務委員保管。
第十五條:本會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如在新台幣5000元以下時,可在零用金項下以現金支付,超過新台幣5000元者,應經財務委員核可後,以劃線抬頭支票逕付受款人,動支金額3萬元以內理事長逕決,3萬以上5萬元以內常務理事會議決,5萬元以上20萬元以內理事會議決,20萬元以上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六條:本會各種憑證、帳簿、報表等檔案保管,依照「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八、九、十、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提用存款時, 應由理事長、秘書長、財務委員及經手人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第十八條:本會婚喪喜慶及差旅費給付標準如下:
第十九條:本會各項經費開支,除依「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本簡則辦理外,若有緊急實際需要開支者,須經理事長核定後辦理,並報理事會追認。
第四章 會議管理
第二十條:本簡則所稱會議管理,係指會員大會,理、監事會、各專務委員會佈置、接待、文書及議事程序記錄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會議之召開,除依照法令必須召開者外,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能促進協調合作、溝通意見或集思廣益之效果者。 二、於工作推動及目標達成有必要者。 三、因特殊緊急需要,必須迅謀處理者。 第二十二條:會議之召開,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應行準備事項如下:
一、確定主持人及出(列)席機關或人員。 二、洽定開會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三、準備議程、議案及會議資料。 四、印發開會通知。 五、佈置開會場所。 六、其他必要事項。 會議工作人員除依照前項規定辦理外,應於開會前向會議主持人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得以電話聯繫出(列)席人員。 第二十三條:會議之程序排列如下:
一、宣布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主管機關代表及來賓致詞。 四、上次決議案執行情形(無則從略)。 五、報告事項(會務、工作及業務報告)。 六、討論事項。 七、臨時動議。 八、選舉事項(無則從略)。 九、散會。 第二十四條:會議主持人主持會議之原則如下:
一、準時開會。 二、說明會議目的與期望。 三、按議程進行會議。 四、控制時間,安排發言機會。 五、維持會場秩序。 六、宣布決議或會議結果。 第二十五條:會議記錄,應依其程序分別載明下列之事項:
一、會議名稱及會次。 二、會議時間及地點。 三、出席人、列席人及請假或缺席人姓名。 四、主席姓名。 五、記錄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及決議事項。 八、選舉事項(如無從略)。 九、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會議記錄,應由主席及記錄分別簽署,以示負責。遇有重要決議案,應予當場宣讀。會議之決定須執行者,應作適當之分工,必要時並予列管。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簡則所未規定者,悉依人民團體法、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本簡則各章得應需要分別訂定其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簡則於中華民國97年 1月19日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